转租赁是按照剩余期限确认使用权资产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节 后续计量-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因此,转租赁时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期限,应根据承租人是否能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来决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则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则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