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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与金融负债影响
企业合并形成或有对价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或有对价,如果构成金融负债,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期间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将这些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确保了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反映了企业合并交易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