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利息应该在报表什么科目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三)人民币金额单位。(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通常列示在流动负债部分,具体科目为“应付利息”。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二)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
因此,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利息”科目中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相关的利息支付情况、违约情况及补救措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