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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详解:抵扣、认证期限与丢失处理
税务模型:下列关于发票的各项规定,表述错误的是( )。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 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可以由纳税人继续抵扣 B.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除国家特别规定外,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 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