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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何处理转入成本科目的账务与税务问题
那么如果转入成本科目之前已经进行了研发加计扣除,要怎么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章 初始计量-第十三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发生的支出已经计入研发费用,并进行了加计扣除,那么在后期项目签订合同后,这些支出转入成本科目时,不应再对已经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即,已经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支出,在转入成本科目时,不应重复计算或调整。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因此,如果研发支出已经享受了加计扣除,那么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实际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摊销,不再对已经加计扣除的部分进行重复处理。

总结来说,对于已经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支出,在转入成本科目时,会计上不应再进行调整,税务上应按照实际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摊销,避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