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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资产判定标准:污染资产能否划入持有待售类别?
企业E计划将整套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出售给企业F,E和F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已于2×23年9月16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因该厂区的污水排放系统存在缺陷,导致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企业E知晓土地污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附带条款,承诺将自2×23年10月1日起开展污染清除工作,清除工作预计将持续8个月。是否可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六条,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在本案例中,企业E计划将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出售给企业F,双方已签订转让合同,且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然而,由于厂区的污水排放系统存在缺陷导致环境污染,企业E承诺将在转让后开展污染清除工作,预计持续8个月。这意味着在污染得到整治前,该处置组在当前状态下不可立即出售,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E的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