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九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选项分析: A. 2×23 年 3 月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这个选项不会对 2×22 年度的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性影响,因为这些股票是在 2×22 年度之后授予的,根据会计准则,不应在 2×22 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考虑。
B. 2×22 年 8 月与某股东签订协议约定于 2×23 年 6 月按固定价格回购该股东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这个选项也不会对 2×22 年度的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性影响,因为这是关于未来回购股份的协议,不涉及当前的股份转换或增加。
C. 2×21 年 6 月发行但已于 2×22 年 6 月全部行权的认股权证。这个选项可能会对 2×22 年度的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性影响,因为这些认股权证在 2×22 年度内已经行权,导致普通股股数的增加。
D. 2×22 年 3 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12 个月以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这个选项可能会对 2×22 年度的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性影响,因为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后 12 个月(即 2×23 年 3 月)可以转换为普通股,根据会计准则,应当假设在 2×22 年度的期初转换,从而影响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正确答案是 C. 2×21 年 6 月发行但已于 2×22 年 6 月全部行权的认股权证、D. 2×22 年 3 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12 个月以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