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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积分兑换里程的增值税规定及税务处理指南
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四章 确认-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根据提供的参考条款,航空积分兑换里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信息:

  1. 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进行了调整,但具体的调整内容未在提供的参考条款中详细说明。

  2. 积分兑换的总局口径尚待明确,因为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有关积分兑换政策出台在财税[2016]36号文之前,并提到了“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综上所述,航空积分兑换里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目前政策尚不明确,需要根据最新的税务政策和相关法规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税务处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