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与商誉调整解析
但是我看到““企业合并或有对价: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予以确认并对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好像说的又和你上面不一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或有对价的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三条,如果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这意味着,如果在购买日后发现了新的信息,这些信息影响了购买日对或有对价的估计,那么应当对或有对价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商誉的金额。这种调整是基于新发现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购买日是无法获得的,因此需要对商誉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