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2023年末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将35万摊销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说为什么不直接在2023年4月验收后将所有发生的成本记主营业务成本而是要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章 合同成本-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在2023年末时,如果35万的成本满足上述条件,即与合同直接相关、增加了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并且预期能够收回,那么这些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是因为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用于归集和核算在确认收入前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在后续期间根据实际履约进度和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摊销,最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这些成本,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履约进度和成本匹配原则,确保收入与相关成本的合理配比。如果直接在2023年4月验收后将所有发生的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可能会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不匹配,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后续期间根据履约进度和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摊销,而不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