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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坏账收回时为何无需处理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解析
为什么收回已核销的坏账,不用处理之前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核销的坏账,当其被收回时,虽然坏账已经核销,但并不意味着之前的资产减值损失需要重新处理。因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通常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坏账被收回时,会计处理通常是直接增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而不涉及对之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这是因为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是基于当时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判断,一旦核销,即表示该资产的减值已经得到确认并处理。因此,即使后来坏账被收回,也不影响之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