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转持有待售资产的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
- 终止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 借:持有待售资产(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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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或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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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还需进行以下分录:
-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贷或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企业在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