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增量成本如何做凭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章 合同成本-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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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且摊销期限超过一年,应确认为资产: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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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但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应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这样的会计处理反映了企业为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并根据其预期收回性和摊销期限进行了适当的会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