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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免的会计处理及政策依据
按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账务处理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对于直接减免的税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企业在处理减免的教育费附加时,不应将其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上,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减免的金额,不进行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即在计算应交税费时,直接扣除减免的部分,不反映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准确反映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