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指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七条: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六章 附注-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因此,企业在准备IPO时,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布的股利分配情况。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IPO提供必要的透明度和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