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在建工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当固定资产转为在建工程时,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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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计提折旧: 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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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
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固定资产转为在建工程的过程,以及在建工程的成本构成。在建工程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已计提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