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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对外捐赠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以投资性房地产资产清偿债务,需要将清偿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清偿的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当被确认为当期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