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对外捐赠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处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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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减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如果有)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如果有) 其他业务成本(账面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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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捐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失) 贷:其他业务成本(捐赠损失)
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被转销,并且捐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确认为当期的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