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的确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成为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方;以及合同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会造成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增加或减少。在金融资产转移的环境下,企业是否能停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取决于其转移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的相关条款。
对于A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票据交易,首先要明确财务公司与集团内其他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如果存在控制关系,则进行合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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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集团内部单位互相开票、背书,并由财务公司贴现时,如果票据在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贴现,通常视为未发生金融资产的实质性转移。因为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商业承兑汇票相互背书、贴现,不改变集团总体上对外承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最终风险。在合并报表中,这些内部财务活动不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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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集团外部供应商持有集团内部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向集团财务公司贴现,这种情况需要考察贴现合同中是否存在追索权。如果签订了无追索权的合同,原持票人集团内部单位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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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集团内部单位背书给外部供应商,且外部供应商持A集团的承兑汇票向其他公司二次背书或者向其他商业银行贴现,这通常意味着集团外部供应商承担了票据的信用风险。同样,如果是无追索权贴现,转让方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条款下可能可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是否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不仅需考虑追索权的问题,还应考虑是否传递了票据的控制权和风险与报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如果控制权没有实质性转移,原持票人应继续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根据存在的继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A集团在上述各种场景下,持票人是否能够终止确认票据,需要综合评估是否满足停止确认的条件,包括且不限于是否转移了风险和报酬,是否无追索权等,具体还需要结合实际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在实践中,也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其它相关规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