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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未完成营销指标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如何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商家需在平台完成营销指标后,才不予收费,如果未完成营销费用指标,需要收取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会计上对于收费的部分是否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这个案例中,商家需要完成营销指标后,平台才不予收费,这意味着技术服务费的收取是基于商家特定行为的结果。如果商家未完成营销费用指标,平台会收取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这可以被视为平台提供了相关服务后获得的收入。

因此,当平台实际收取了技术服务费时,因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履约义务,这部分收入应当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因为它通常与平台的核心业务活动相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控制权转移的情况来判断,确保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义务、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对价很可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