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新收入准则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在新收入准则下,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许可的性质和合同条款。如果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且该许可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评估该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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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 当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且这些活动对客户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同时这些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新的商品时,企业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企业持续参与知识产权的维护、更新或提升,且这些活动显著影响客户从许可中获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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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 如果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和价值不依赖于企业的后续活动,或者客户在授予时点就能主导知识产权的使用并获得几乎所有的剩余利益,那么企业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如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或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授权客户使用其品牌,如果品牌价值的提升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营销和维护,那么这通常被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而如果企业出售软件许可证,一旦交付,客户即可独立使用,那么这通常被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企业应在交付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原则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