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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如何理解和处理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
简要解释新收入准则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许可的性质。如果知识产权许可构成企业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需要进一步判断该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1.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当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合理预期企业将进行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对客户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且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新的商品时,企业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例如,持续的品牌维护和提升。

  2.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如果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和价值不依赖于企业的后续活动,客户在授予时点就能主导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利益,那么企业应在满足条件时(如客户开始使用或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例如,软件许可证的交付。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原则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如果许可费是基于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收入应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或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的较晚时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