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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出表的处理及新准则变化
旧会计准则下 融资租赁出表

在旧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的出表通常指的是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和对应的长期应收款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这通常发生在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的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第三方的情况下。根据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发布),如果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SPE的破产隔离,出租人可能可以选择不保留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大多数风险和报酬,从而允许资产和相应的长期应收款从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然而,这种出表处理在新租赁准则(2018年发布)下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要求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通过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形式,即使出租人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转移出去。因此,根据新准则,融资租赁不再像以前那样轻易地出表,而是需要在出租人的财务报表中体现租赁的负债和资产成分。

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当时的会计准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以上解释基于旧的会计环境。如果需要了解新租赁准则下的处理方式,可以进一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