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另一家单位合作开发一项专利,约定一旦研发成功,负责生产销售的企业需要分享收入的一定比例给研发合作方,生产销售的企业如何处理需分享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发专利,并且在研发成功后,负责生产销售的企业需要分享收入的一部分给研发合作方,这通常涉及到知识产权许可的会计处理。如果研发合作方的收入分成是基于销售量或其他与销售直接相关的指标,那么这种安排可能被视为一种使用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而非收入的直接分成。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在销售产品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对应的收入划分为应支付给研发合作方的部分,并确认为一项负债。这部分金额应当在“合同负债”科目中核算,直到实际支付给研发合作方时,再从负债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或其他相关费用。同时,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满足收入确认五步法的条件时。
因此,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销售产品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应分享的收益,并将其作为一项负债记录,然后在实际支付时处理。这部分收益分享不会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但会影响利润表中的利润水平,因为它会增加营业成本或减少毛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