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回租房屋会使得我的租赁负债的增长额会比使用权资产增长额多
开发商回租房屋的情况通常被视为售后回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即原来的开发商)在售后回租中将房屋视为租赁资产,那么租赁负债的增长额可能会比使用权资产增长额多,这是因为:
- 如果租赁负债是基于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的,而这些付款额可能包括了高于房屋市价的租金,这会导致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较高。
- 在回租期间,承租人需要按照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政策对资产进行减记,而租赁负债则按照固定的还款计划减少,这可能导致使用权资产的减记速度慢于租赁负债的偿还速度,从而在某些期间内,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小于使用权资产的减少额,造成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对较高。
如果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例如,由于租赁付款额的增加)超过了使用权资产的相应调整,根据准则,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也会导致租赁负债的增长额超过使用权资产的增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