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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GAAP下合并财务报表:非控股投资的并表条件
在US GAAP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并不控股的被投公司进行并表?

在US GAAP下,根据ASC 810-10《合并》(原FASB 167),企业可能需要合并并不控股的被投资实体的财务报表,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 可变回报:企业必须有可变回报,即回报的金额或时间可能因被投资实体的业绩、状况或事件的变化而变化。
  2. 权力:企业必须拥有权力去影响可变回报,并且这种权力是通过参与被投资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来行使的。
  3. 无其他方拥有权力:没有其他方拥有更优的权力来控制可变回报,即使该企业持有的投票权或所有权比例低于50%。
  4. 评估意图和能力:企业必须评估其是否有意图和能力运用权力来影响可变回报。

如果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即使企业没有持有被投资实体的多数股权,也必须将其合并到自己的财务报表中。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中,如前所述,VIE是为了控制那些由于法规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拥有股权的业务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