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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核算错误解析:会计准则遵循与整改策略
你作为审计专家、IPO上市辅导专家、会计专家,对以下问题进行润色修改,并提出违反那些规定(具体条文),提出整改建议:现金流量核算不规范 龙宇钼业核算现金流时存在混淆不同性质的现金流量的问题,如:2024年3月208#,龙宇钼业偿还建行项目贷款借款利息2,165,937.50元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024年1月24#和5月494#,均系收龙宇公司电费合计675,227.92元,分别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同一性质业务应统一现金流量核算口径;2024年5月53#,支付洛钼支付洛钼集团四本土地证转让涉及的契税1,610,674.29元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在对龙宇钼业的现金流量核算进行审计时,发现了以下不合规之处: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的规定,2024年3月208#偿还的建行项目贷款借款利息2,165,937.50元被错误地记录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实际上,这笔款项应归属于筹资活动,应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 2024年1月24#和5月494#,龙宇钼业收到的来自龙宇公司的电费合计675,227.92元,被分散记录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两个项目中。这种做法违反了现金流量表的统一性原则,应将所有电费收入统一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 2024年5月53#支付的洛钼集团四本土地证转让涉及的契税1,610,674.29元,被错误地列为“支付的各项税费”。根据准则,此类与取得长期资产相关的契税应计入投资活动,应调整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整改建议如下:

  1. 将偿还的利息2,165,937.50元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调整至“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 合并2024年1月24#和5月494#的电费收入675,227.92元,统一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 将支付的契税1,610,674.29元从“支付的各项税费”调整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通过上述调整,可以确保现金流量表的分类准确无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