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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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这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处理;如果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应视为融资交易,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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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义务时,需要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如果客户有重大经济动因,应按照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处理;如果没有,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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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售后回购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公允价值达成的售后租回交易,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则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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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回购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应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具体会计处理需根据回购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来判断其性质,是租赁、融资还是销售退回,并据此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