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经营使用权
收购经营使用权通常涉及的是企业购买另一方的经营权,这可能包括租赁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安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评估这种合同是否构成租赁。如果合同让渡了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并且客户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能主导资产的使用,那么这可能被认定为租赁。
如果该经营使用权是通过租赁合同获取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收购方可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租赁期在收购日起12个月内届满,或者涉及低价值标的资产,根据相关案例,收购方可能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如果经营使用权是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获取的,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收入应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或者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确认。
在计量使用权资产的价值时,应基于剩余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根据租赁条件的有利或不利条件进行调整。
请注意,如果经营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单独处理。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那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因此,具体会计处理应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