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从供应商发给客户的业务,能确认收入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需要考虑诸如企业是否拥有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法定所有权是否转移、实物是否已交付、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等迹象。在这种直接从供应商发给客户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那么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只是代理方,负责协调供应和交付,但不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么企业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因此,能否确认收入以及如何确认,取决于企业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