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资金拆借披露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定价政策。
对于年报中资金拆借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资金拆借的金额,包括期初和期末的余额。 2. 资金拆借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担保情况等。 3. 如果资金拆借涉及关联方,还需要披露关联方的关系性质,例如关联方是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 4. 未结算资金拆借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如果有的话)。 5. 资金拆借的定价政策,即资金拆借的利率是否与市场利率一致,或者是否存在优惠等。 6. 如果资金拆借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者承诺的情况,也应当进行披露。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并且如果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