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约定共享专利,该专利无具体使用期限限制,B公司一次性支付A公司100万美元,A公司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A公司向B公司授予无期限限制的专利共享许可,这通常被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因为B公司取得专利后可以立即使用并从中获益,A公司不会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后续活动。因此,A公司在收到100万美元对价且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 当收到100万美元时,借记“银行存款”100万美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万美元。 2. 如果涉及增值税,还应根据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需要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即B公司有能力和意图支付对价,且该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此外,如果专利许可涉及持续的技术支持或其他服务,A公司可能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这取决于这些后续服务的重要性。但在案例描述中,没有提及这些后续服务,所以假设是一次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