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应该考虑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了,因为前期完全没有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在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同时确认收入呢?
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之前没有对原始权益人的债权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在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时不应同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是基于持有并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目的,而不是为了立即出售。因此,当公司取得抵押物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将其入账,而不涉及收入的确认。
会计分录如下:
-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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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投资性房地产(5.7亿,公允价值) 贷:其他应付款(5.7亿,代表对原始权益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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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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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预计负债(6亿,反映预期无法从抵押物处置中收回的金额) 贷:营业外支出(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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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租金收入并分配给投资人:
- 借:银行存款(30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万)
- 分配给投资者: 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3000万,投资者分配)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万)
请注意,公司需要持续管理和运营抵押物,并通过租金收入来逐步偿还投资者。收入的确认是在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时发生的,而不是在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