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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抵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六税两费减免规定
六税两费中的附加税抵减,如何会计处理

对于六税两费中的附加税抵减,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如果附加税是因直接减免而产生的抵减,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如果当期直接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不需要计提,也就不存在抵减的问题。如果之前已经计提了附加税,但在后期获得了减免,应当冲减相应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当期直接免征附加税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 如果附加税是按期计提并在以后期间获得减免,应按减免的金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请注意,这里的处理是基于附加税的直接减免,如果是抵减性质的优惠,比如用前期多缴的税款抵减当期应缴税款,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