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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与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
3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戊公司销售一批产品,总价款为300万元,该批产品总成本为260万元。合同约定当日支付合同价款的60%,余额分3年从2024年开始于每年年末平均支付。甲公司于当日发出该批产品,并经戊公司检验合格。已知折现率为10%,(P/A,10%,3)=2.4 869,(P/A,10%,4)=3.1 699。计算甲公司2023年12月应确认的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单位用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时,当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按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不含融资成分的现销价格,即300万元的60%,因为这是客户立即支付的部分,对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剩余40%的现值,即300万元的40%折现至现值的金额。

首先,计算剩余40%价款的现值: 300万元的40%的现值 = 300万元 × 40% ÷ (P/A, 10%, 3) = 120万元 ÷ 2.4869 ≈ 48.24万元

因此,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收入为171.76万元(300万元 - 48.24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为48.2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1. 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  144.96万元(300万元 ×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1.76万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48.24万元
  1. 记录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80万元(300万元 × 60%)
贷:应收账款 180万元
  1. 记录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万元
贷:库存商品 260万元

注意,这里的计算假设了300万元的40%在3年后的现值为48.24万元,这代表了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实际会计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