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9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2×19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万股,2×19年4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总股本1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4股。2×20年7月1日新发行股份300万股,2×21年3月1日,以2×20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1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甲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于2×21年4月15日经批准对外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2×20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2×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在计算2×19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时,需要考虑2×19年4月1日的股票股利分派和2×21年3月1日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会增加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样会导致普通股数量增加,但不改变所有者权益总额,因此需要调整加权平均股数。
首先,由于每10股送4股,所以原有的1000万股变成了1400万股(1000万股 * 1.4)。然后,2×20年7月1日新发行300万股,但这部分不影响2×19年的计算。最后,2×21年3月1日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使得1700万股变成了2550万股(1700万股 * 1.5),但这发生在2×20年度报告之后,所以2×19年的计算不需要考虑这一事件。
因此,2×19年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使用调整后的加权平均股数,即1400万股。所以2×19年基本每股收益=2400万净利润 / 1400万股 = 1.7143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