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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评估增值与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负债解析
收购子公司,子公司存货评估增值,合并报表是否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收购子公司时,如果子公司存货存在评估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通常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为存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母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然而,如果子公司存货的评估增值预计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即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个增值部分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需要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减记。

在合并报表中,需要考虑这个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将其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相应项目中,并可能影响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但不应进行折现。

总结来说,子公司存货评估增值通常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除非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