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认和计量资产和负债时,应当保持谨慎,既不应过高估计资产,也不应低估负债。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以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和负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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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产,例如应收账款,企业应当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估计坏账准备,确保不会过高估计能收回的金额。如果预期不能收回全部金额,应按照准则要求计提坏账准备,甚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进行核销(如22号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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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负债,例如预计负债,企业应当合理估计未来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据此确认负债。例如,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需要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根据预期不会退回的部分确认收入,同时为预期的退回部分确认负债(参照14号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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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需要定期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18号准则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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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再产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销,反映其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事实(6号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总之,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准确反映其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