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上市公司通过内部电子交易平台向经销商预
售商品并收款,上市公司收到款项后向经销商开具发票即确认收
入,后续由上市公司确定终端客户并直接交付相关商品,在此期
间经销商无权自主决定终端客户和交易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发票时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收入的确认需要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进行。在这个案例中,经销商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因为它无法自主决定终端客户或交易价格。因此,直到上市公司将商品直接交付给最终客户并转移了商品控制权时,才能确认收入。因此,上市公司在收到预收款和开具发票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商品交付给终端客户,控制权转移给该客户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