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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详解:承租方如何进行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
承租方 融资租赁要如何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行使留购权,则留购价款参见的租赁物余值确定。(i)如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或者(ii)租赁期届满但承租方未续租且未留购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返还租赁物,并支付退租补偿金: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小于本合同项下届时的租赁物余值的,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大于租赁物余值的,超额部分由承租方享有,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返还。请用分录形式呈现

对于承租方的融资租赁,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如下:

**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15条,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承租人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
  2. 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
  3. 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现值)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如有)

**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1. 每个报告期,承租人应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 每次支付租赁付款额时,承租人应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记“银行存款”。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承租方提前退租或租赁期满未留购,会计处理如下:

  1. 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小于租赁物余值,承租方需要补足不足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待摊费用等)
  1. 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大于租赁物余值,超额部分由承租方享有。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返还租赁物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支付给承租方。此时,承租方应确认此超额部分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请注意,以上会计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租赁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