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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如何记录附有退货条款的商品销售交易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00件A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20万元,每件生产成本为12万元。甲公司于3月25日发出A产品,并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如甲公司销售的A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可在1年内退货。甲公司根据历史经验,估计该批A产品的退货率为8%。编制甲公司销售100件A产品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因此,甲公司销售100件A产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00,000(2,000,000 * 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2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60,000(2,000,000 * 8%)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这里假设2,000,000为不含税的销售价格,1,380,000为含税的销售价格,因此2,000,000为不含税的销售价格,1,920,000为扣除退货率8%后的收入,160,000为预计的退货金额。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是按照生产成本120,000 * 100件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