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一个车辆销售和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车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交付给承租人,相关车辆发生的成本应当如何计入什么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出租人是车辆销售和租赁公司,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交付给承租人的车辆,其相关车辆的成本应当资本化为一项库存商品,计入“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这些成本包括车辆的采购成本、相关税费以及为准备租赁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当车辆实际出租时,出租人应将车辆从“库存商品”转出,根据租赁类型的不同(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