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变更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重新签订?什么情况下在原合同上续签即可?2种不同的方式分别的会计处理如何?
租赁合同变更在以下情况下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的租赁合同处理:
- 如果租赁变更通过增加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例如增加了租赁资产的数量或延长了租赁期限;
-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可能需要调整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而在以下情况下,租赁变更可以在原合同上续签: 1. 变更仅涉及租赁范围的非实质性扩大,例如租赁变更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 2.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不相当。
对于这种类型的租赁变更,承租人通常需要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可能会影响当期损益或租赁负债。
会计处理如下: - 如果租赁变更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承租人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可能需要调整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承租人则需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可能需要确认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租赁变更不涉及租赁范围的实质性扩大或租赁期限的显著延长,承租人通常会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调整,例如通过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租赁负债,但不会将其视为一个全新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