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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转融资租赁变更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承租人C租赁一台设备,但出租人由A变成B,且由经营租赁转为融资租赁,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承租人C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模拟案例,参照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性质从经营租赁转变为融资租赁,承租人C应当将变更后的租赁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C需要停止原先的经营租赁会计处理,转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假设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C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满一年后,出租人由A变更为B,同时租赁性质变更为融资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剩余租赁付款额为$50,000,租赁期还有36个月。承租人C需要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因为租赁性质已经变为融资租赁。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C应当:

  1. 根据租赁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50,000和剩余租赁期6个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确定租赁投资净额,并据此确认使用权资产。
  2. 将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内含利率折现,以确定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3. 按照租赁期限和租赁内含利率,重新分配每期的租赁付款额,确认每期的租赁费用。
  4. 如果存在担保余值或未担保余值,承租人C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可能需要对这部分余值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C应当根据变更后的租赁条款调整相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如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并在每个租赁期间确认相应的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