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3 年 3 月 2 日一次性外购 3 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功能的 A 设备、B 设备和 C 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58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75.4 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 12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8 万元,设备已运抵该公司。A、B、C 设备的公允价值分别为 200 万元、260 万元和180 万元。其中 A 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其成本为 20 万元,市场售价为 30 万元。则 A 设备的入账金额为(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在本例中,A 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领用的自产产品应视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建造合同或研发活动,因此,这部分自产产品的成本20万元应计入A设备的入账价值。A设备的入账金额还应考虑其公允价值,因为这能反映A设备的市场价值。所以,A设备的入账金额应为其成本加上领用的自产产品的成本,即200万元加上20万元,总计220万元。因此,A设备的入账金额为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