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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应用解析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各项具有商业实质的资产交换交易中,甲公司下列各项交易中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是( )。 A 甲公司以其一栋已开发完成的商品房换取己公司的一块土地 B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权换取戊公司的十台机器设备 C 甲公司以其一套用于经营出租的公寓换取丁公司1亿股股票(能够对丁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D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换取丙公司的一块土地

选项C,甲公司以其一套用于经营出租的公寓换取丁公司1亿股股票,如果甲公司能够对丁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这一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构成了权益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实际上是用一项资产换取了对另一家公司(丁公司)的重大影响权,这通常需要根据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原则来处理,而不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因此,选项C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其他选项A、B和D涉及的都是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且具有商业实质,因此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