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12月1日,因乙公司未履行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丙公司起诉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0万元,至2×23年末,法院尚未做出判
决。经咨询公司专业律师,判断甲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果败诉,赔偿120万元的可能性为40%,赔偿100万元的可能性为3
5%,赔偿80万元的可能性为25%。另外,甲公司很可能收到一项商业保险赔偿,赔偿金为6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23年12月31
日甲公司的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应确认其他应收款60万元
B
甲公司不得披露该商业保险赔偿金的形成原因和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C
甲公司该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
D
甲公司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为43万元
选项B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甲公司应当根据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来确认预计负债,即100万元的可能性最高,因此应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同时,甲公司很可能收到的商业保险赔偿60万元应作为或有资产进行披露,但不应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因为它不是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选项A和D是不正确的处理。选项C是正确的,因为甲公司需要根据败诉的可能性最高的损失金额100万元来确认预计负债,而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它计算的预计负债金额不准确。甲公司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商业保险赔偿金的形成原因和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因此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