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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租赁公司,下列发生的经济业务中,不考虑给定以外的条件,通常应作为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有()。
A
甲公司将一台设备租赁给乙公司,在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乙公司
B
甲公司将一条生产线租赁给丙公司,该生产线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950万元
C
甲公司将一台专用设备租赁给丁公司,该设备是专门为丁公司定制的,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其他承租人将无法使用
D
甲公司将一部预计可以使用10年,但已使用5年的仪器租赁给戊公司,租赁期为3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以下业务中,通常应作为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包括:
A.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通常视为融资租赁,因为这是判断融资租赁的标准之一(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点)。
C.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特定承租人能使用的租赁,可能被分类为融资租赁,因为这样的租赁通常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准则第三十六条第(五)点)。
D. 尽管该仪器已经使用了5年,但如果租赁期覆盖了仪器剩余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可能使得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即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点)。
B和D选项中提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的比例以及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关系,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判断租赁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定义。然而,如果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它可能被分类为融资租赁(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点)。但这里的信息不足以确定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是否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根据提供的信息,A、C和D选项中的租赁可能被分类为融资租赁,而B选项的判断依据不足,需要更多信息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