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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处理: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递延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企业有未弥补的亏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如果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部分亏损,那么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与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有累积未弥补亏损,且这些亏损可在税前补亏年限(通常为5年)内弥补,那么在预计可利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度内,企业应确认与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如果企业有2008年初的未弥补亏损2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这200万元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当时的所得税率为33%,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6万元(200万元 * 33%)。如果之后所得税率下降到2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调整为50万元(200万元 * 2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减少16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后续期间,企业实际情况与预计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导致需要调整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应被视为会计估计变更,而非前期会计差错,因此不需要追溯调整。

总结来说,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基于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预期。如果预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弥补全部亏损,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相应减少。如果税率发生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也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