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发放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这部分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然而,如果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中取得的分配额,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考虑。
如果投资企业是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通常是免税的,除非有特殊规定。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也是免税的。但如果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视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处理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影响。